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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专业技校教师解读:供电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

发布时间:2013-07-26 09:21 作者:石家庄铁路技校 点击数:

石家庄铁路技校专业教师解读:供电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
凡需在运营的接触网上安装新产品进行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第19条规定的权限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可安装。
  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报送铁路局、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属铁道部审批者还应报部。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的生产及管理条件;
2.产品的研制报告;
3.产品的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
4.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
5.拟安装的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在试运行中需检查监测的内容。
第20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年。
第21条  承力索、接触线的试运行由铁道部审批,其余设备及零部件由铁路局审批。
第22条  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承接试运行任务后,应及时安装,试运行期间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加强检查监测,认真记录和定期分析运行情况,注意积累资料,试运行期满后写出运行报告。
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出据的试运行报告需经铁路局审批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审批的运行报告无效。
第23条  新产品安装后,一般不应轻易拆除。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拆除,同时做好记录报铁路局备查,并通知研制单位。对暂时拆除的试运行产品,由承接试运行任务的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妥善保管。
第24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满后,应抓紧组织鉴定。更多阅读登陆石家庄铁路学校招生网。